王某與拜某于1997年10月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2002年6月,王某到外地出差,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撞傷,經治療生活仍不能自理,神智不清。2004年元旦以后,王某的母親發現兒媳拜某經常早出晚歸,不照顧王某也不管家務,遂以拜某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為由,代理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與拜某離婚,拜某同意離婚。 此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本案應如何處理產生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與拜某結婚時間不長,雖...
一是雙方有同意離婚的明確表示,就是雙方都同意離婚;
二是家產分割達成一致,就是家庭財產如何分割,分給誰多少,分給誰什么,雙方都得同意;
三是達成一致,就是子女由誰直接撫養,對方拿不拿撫養費,拿多少達成一致。如果這三方面都能滿足,可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辦理離婚登記,這樣就能一次馬上解決。否則只有起訴到法院解決。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
一、問題的提出 原告夏某與被告楊某于1980年登記結婚,婚后生一子小楊,婚初感情較好。自1985年原告外出經商認識一女子并同居后,即長年不歸。夏某得知后多方尋找未果,心中郁悶難解,竟發展為抑郁性精神病。楊某不聞不問,夏某無力醫治,病情愈加嚴重,最終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夏父老夏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與楊某離婚。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自1985年后對原告和子女不關心,對家庭不...
2004年5月15日,一對自稱夫妻的男女來到法庭咨詢離婚事宜,通過談話了解到,此二人于1989年舉行結婚儀式而同居生活,并生育有子女,雙方一直未辦理,二人現年均在35歲以上,但此二人稱沒有戶口,故亦無身份證件,現雙方感情不和,就離婚事宜已協商一致,特起訴離婚,請法庭給予辦理。
鑒于欲訴離婚的雙方均無戶口等身份證明,二人的身份是否合法亦不明,故對此案法院能否受理存有不同認識。
一種觀點認為:不能受...
對提起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系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
案情 :
原告 : 趙某,女
被告 : 郭某,男
2003 年6月25日,原告趙某與被告郭某經人介紹認識后,于同年7月22 日在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二者均系初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可,但常因日常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甚至偶爾打鬧,婚后雙方無生育子女。2003年9月份,原告懷孕。 2004年5月份原、被告開始分居。2004年5月9日原告趙某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向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郭某離...
《》第3條規定,禁止,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我國《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61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徙刑、拘役或者管制。”可見,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實施家庭暴力...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如下事項:①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③證據和證據的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來說,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