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外交部關于發布《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駐外使、領館: 為加強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發布《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
我國關于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規定 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制度,主要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66條、267條、268條,這些條文的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是: ⑴.我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要在對方得到承認和執行,既可由當事人直接向對方有管轄權的法院(在我國為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也可由法院向對主提出請求。但如由法院提出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和第267條的規定...
民基發(1998)2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駐外使、領館: 為完善婚姻登記管理法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登記的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鑒于補充規定是對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行政法規的完善,為使部門發布的有關婚姻登記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與行...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要求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國內一方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內國法決定。
離婚后又申請,應按結婚的規定辦理。
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須出示件,按下列情況處理:
一、如果前次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應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其原配偶的國籍證明;
二、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三、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或者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申請我國人民法院承認裁定其效力...
1983年3月10日 民[1983]民2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已征得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等有關部門同意,現予公布實行。各地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應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華僑同國內公民 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 為了便于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的婚姻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
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在內地公民之間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扶養和財產作了妥善的處理),并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論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如只一方要求離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機關申請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國內(內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關于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在國內如何申請承認,應視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助協議而定,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須提交書面申請書,...
1.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都有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外衣放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在國內辦理的,如果雙方對離婚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