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探望權的立法狀況
自建國以來,我國始終沒有頒行民法典,也沒有制定系統的親屬法。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體制的變更,帶來人們觀念上的巨大變化,社會的倫理道德、生活模式乃至家庭結構出現了多元化的趨勢,必然要有一個完整監督和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
我國關于探望權的規定,《民法通則》中“身份權”沒有探望權的內容。《收養法》第22條規定“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
案情
張某與李某原系一對夫妻,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婚生兒子張某某(8周歲)由父親張某獨立撫養至成年,對李某行使探望權的次數、方式作出如下約定:如張某某在當地讀書、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則不予探望。不久,張某到外地務工并將張某某一起帶往該地,在該地就讀、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其兒子。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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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是人類文明的體現,對子女身心健康和親情的感受以及平衡發展均有利,它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子女的權利,一方配偶阻礙原配偶對子女的探望,其實是限制子女享有親權的權利。解決探望權執行難的問題,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摸索和積累經驗,探索一些新的解決問題的途徑。
對策之一,如果父母雙方矛盾激烈,難以相互配合,可以考慮探望權受阻情況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幼兒園...
「摘要」2001年4月28日,我國頒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該法第38條規定了離婚父母對子女有探望的權利,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探望權制度。這一規定強化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權的保護力度,為人民法院處理探望權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探望權在理論上怎樣理解,重點是在實踐中如何應對探望權執行難的問題,本文試圖對此進行探討。
「關鍵詞」探望權;執行;執行難
一、 探望權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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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離異的母親沒有取得探視權就一定要跟孩子一刀兩斷?前夫能不能阻攔你探視孩子呢?很多離異母親往往遇到這個問題只能有苦不說,抱著對孩子的思念卻見不到孩子。
探望權指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看望以及以適當方式與子女保持聯絡的權利。包含以下內容:
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具體而言,就是父或母必須曾經存在夫妻關系、離婚后又不直接撫養子女...
本文介紹離婚協議放棄探望權是否可以恢復?離婚后,父親無力付撫養費,便自愿協議放棄探望兒子的權利,等有了固定收入后,想探望兒子卻遭到孩子媽媽的拒絕。為此,孩子父母對簿公堂,經法院調解,被告允許原告每月探望一次孩子。
相關案例
王某與李某婚后生育一子,因二人性格不和于2003年5月協議離婚,協議約定3歲兒子由李某撫養,王某每月支付200元的撫養費,同時每月看望兒子兩次。此后不久,由于王某下崗失業,...
離婚,對趙鳳而言是一種解脫,隨之而來的還有痛苦。自打離婚后,每次想念女兒了,她只能與女兒隔街相望,母女對視淚眼漣漣。可前夫卻一點也不退讓,他說這是給趙鳳探望女兒的最高權限了。再也無法忍受思念女兒的煎熬,趙鳳選擇了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探視權。
離婚時承諾的探望權未兌現
2008年,趙鳳和丈夫吳權的婚姻走到了盡頭,他們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時,雙方約定女兒雯雯由吳權撫養,...
現實生活中,一些夫妻在離婚后反目成仇,取得撫養權的一方當事人為了報復對方,便把小孩嚴重加看管甚至藏匿起來,不讓對方接觸,使對方無法正??赐约旱挠H生骨肉,內心非常痛苦,最后,無撫養權一方當事人在多次與撫養方當事人及其親屬交涉無效的情況下,憤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變更小孩的撫養權。如鄧某和談某離婚后,婚生兒子由談某撫養。但談某害怕小孩與鄧某接觸多后會加深感情而離開自己,同時也希望在精神上折磨...
婚姻法修改前離異的父母可起訴爭取子女探望權
探望權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內容。那么在婚姻法修改前經判決離婚的雙方,是否有權利探望不與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的,當事人可就此單獨提起訴訟,法院應予受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還規定,當行使探望權出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監護權歸屬對方后,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