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應聘一家公司,準備簽訂勞動合同,可在勞動合同上寫公司隨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員工同意,不承擔任何補償或賠償責任,我覺得這樣的條款對我沒有一點保障,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這樣的條款規避了企業的義務,加重了勞動的責任,違法法律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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