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員工、企業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員工工作時間為上午9:00-11:30、下午1:00-5:30,午間休息1.5小時不屬于被告安排的工作時間,實際工作時間為一天7小時,午間休息1.5小時。員工主張其午間不休息,因公司每周做六休一,單位應支付2小時的休息日加班。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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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職工在四種特殊情況下被要求加班不得拒絕。用人單位組織職工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法律規定的條件限制,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