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傳措施,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并簽發拘傳證。執行拘傳可以由檢察人員或者司法警察進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執行時,應口頭向被拘傳人說明拘傳的理由,并出示拘傳證,拘傳證應載明被拘傳人的姓名、性別、拘傳的理由、押送處所、簽發日期,并由簽發人簽名或蓋章。遇有抗拒拘傳的情形時,執行人員可以依...
拘傳和傳喚雖然都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但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拘傳是直接強制犯罪嫌疑人到達特定地點接受訊問;傳喚則是通知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它本身是通知的性質,其強制性沒有拘傳直接,因此,傳喚不是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