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獨簽訂試用期協議,沒有效力。《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在訂立之時,不能只單獨訂立使用期限,而是應該訂立勞動期限,然后決定試用期為多少時間。試用期的確定,也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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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小姐與一家合資公司簽訂為期三年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六個月。上班后不久公司即安排黃小姐脫產學習業務技術兩個月。在黃小姐學習期間,在朋友的勸說下欲與現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公司以已支付培訓費用為由,要求黃小姐離職前必須將培訓費繳納,否則不能離職。黃小姐無奈之下訴至勞動仲裁委員會。近日,仲裁委經審理不支持公司的要求...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但是,用人單位仍須遵守以下幾個條件,而不是任意解除:
1、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