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避免出現“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否則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張離婚,只能是單方權利。夫妻之間“不得離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同時,婚姻法...
《合同法》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因此,夫妻“忠誠協議”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
該條規定的“民事權利義務”,是對《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關系”的具體化,應作限制性解釋,即僅指債權合同。由...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處一般不予辦理“忠誠協議”公證,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可供操作,不能辦理夫妻“忠誠協議”公證。
夫妻“忠誠協議”并非法律上的專業術語,我國法律并沒有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學理上及司法實踐中對“忠誠協議”也有不同的認識和界定。
一般來說,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所達成規定夫妻雙方忠實義務及違約后果的協議,如違反該協議,過錯方將在經...
總的來看,司法實踐中對于越來越多“忠誠協議”的案件,法院的解決方法主要分做兩種,一是承認該協議的效力,二是否認其協議的效力。由于立法上沒有明確的關于“忠誠協議”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各法院對“夫妻忠誠協議”從性質到法律效力的認定都不盡相同,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