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以下幾種辦法處理:一、實物分割。對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采取折價補償的辦法。二、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三、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并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承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四、...
根據我國的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 公民的收入;(二)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
遺產分割協議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遺產繼承人及有關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產繼承人及有關當事人之間就遺產分配問題協商一致而達成遺產分割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一、須明確遺產分割協議的主體。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的主體是繼承人及其他遺產受益人中有行為能力的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了遺產繼承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包括第一順序繼承和第二順序),《繼承法》第...
答:關于遺產分割的法律效力,各國繼承法上有兩種不同的主張。其一是轉移主義,即以遺產分割為一種交換,各繼承人因分割而互相讓與各自的應有部分,而取得分配給自己的財產的單獨所有權。其二是宣告主義,又稱溯及主義,認為因遺產分割而分配給繼承人的財產,視為自繼承開始業已歸屬于各繼承人單獨所有,遺產分割只是宣告既有的狀態,依此遺產分割有宣告的效力或認定的效力。
我 國法上未明確規定遺產分割的效力,多數人主...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要使遺產的分割繼公平合理、應當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1、均份額的原則。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樣做的優點,一是簡單方便,容易實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糾紛;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導致不考慮各繼承人的具體情況,把平均份額當作惟一的分配遺產的原則,從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導致實質上的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分析說明〕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
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幾種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
《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這是發揮遺產實際效用的原則,即對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充分考慮遺產的實際效用,以有利于生產經營和各繼承人的生活需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發揮遺產的最佳實際效用為準進行分割。
《繼承法執行意見》第五十八條進一步規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
案情:
原告訴稱:1999年我與被告李某離婚時,天山區人民法院以(1999)天民初字第188號民事判決將以單亮名義開戶用家庭收入購買的股票51673.41元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可另案處理。我現要求除給被告單利6673.41元外,我應分得15000元的股票。
被告李某、單利辯稱:我們未對股票分割主張權利,請求駁回原告的訴求。
被告單亮辯稱:(1999)天民初字第188號民事判決書說股票是家...
按《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