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父母離婚,女兒跟隨母親一起生活,父親患病后,主要是姑姑在照顧父親,父親去世后,姑姑將父親的銀行存款都轉到了自己的賬戶里,女兒認為自己作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繼承父親的所有遺產,姑姑則表示女兒沒有對父親盡到扶養義務,喪失了繼承的權利。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女兒分得55%的遺產,姑姑分得45%的遺產。
姜某與妻子離婚后,二人的獨生女12歲的姜某某一直跟隨母親生活,姜某未再婚。后姜某不幸患癌癥,治療期...
租賃的房屋因為室內甲醛超標,租戶無法入住,在和中介公司協商無果后,租戶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退還押金等。法院經審理后,認定中介公司存在嚴重違約,依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相關費用退還給租客。
曾某租賃易家公司的房屋,雙方約定租賃期限自2022年3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月租金3700元,押一付三。合同簽訂后,曾某依約交納租金、押金等費用。居住期間,曾某發覺屋內氣味刺鼻,身體出現不適。后其自行委托...
租了房子后,才發現原來合同里約定的210平米的房子,實際上只有170平米,租客和房東協商未果后,房東將租金退還,又出租給了別人。租客因此將房東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后認定房東構成違約,應當對租客承擔違約責任。
某公司是一家美容美發公司,最近因為租金上漲,準備再換新的地方。于是公司就與新房主劉某聯系上了。后公司與劉某簽署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劉某將北京市某處房屋的一部分,共計使用面積210多平方米,出租給公司...
民間借貸是常見的事,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亦有人假借借貸之名,行詐騙之實。吳某就假借自己有經濟能力,而不斷地向他人借款,最終無法還款,數額高達400多萬。后被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
被告人吳某在明知自身無固定職業和穩定經濟來源的情況下,長期租用凱迪拉克等高檔汽車,大肆向多個直播平臺充值、刷禮物,在取得他人信任后,虛構各種理由向被害人王某等17人借款,騙取他人錢財,詐騙對象主要為親...
女子收到法院發來的離婚訴訟的傳票,但是自己的丈夫并沒有提起離婚訴訟,在參加庭審中發現自己和原告并不相識。經查明,原來是當時和原告結婚的女方冒用了該女子的身份,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告知其可以撤銷婚姻登記。
原告張某在起訴狀中要求與被告李某離婚,并提供了李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以及張某與李某于2013年10月在安徽省登記結婚的相關材料。張某提出離婚的理由是:其與李某是2013年在安徽省經人介...
在房屋買賣的過程中,賣房人在辦理過戶手續前就去世了,經調查,賣家也沒有任何繼承人和遺囑,買家為此陷入了困境,如何完成過戶手續成為一大難題。后來買家在了解到遺囑管理人制度后,向法院起訴,法院判令賣家所在地的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
2013年,吳某夫婦購買了方某及其母親名下的房屋,因吳某夫婦限購暫無法過戶,雙方約定先交房,等具備過戶條件時,方某和母親需無條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后吳某夫婦裝修入住并陸續付...
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未成年的女兒跟隨男方一起生活,撫養費亦由男方獨自承擔。但是在離婚后,女方突然反悔,帶走了女兒,也切斷了和前夫所有的聯系。九年后,女方又突然出現,向法院起訴了前夫,要求前夫承擔這九年間的撫養費。法院審理后,認定女方的行為屬于自愿承擔的行為,無權以女兒的名義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
楊某與何某于2013年調解離婚,雙方約定婚生女何某某隨何某共同生活,何某自愿獨自承擔女兒未獨立生活期間...
姐姐找弟弟借錢,弟弟同意借款,但最終錢是由弟媳轉給姐姐的,那么在姐姐和弟弟離婚后,這筆錢應該還給誰?在下面這起法院審理的案例中,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這筆錢屬于原告的個人財產,應當還給原告個人。
被告薄某的弟弟薄某某與原告慕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在2022年4月7日離婚,婚后二人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慕某離婚不離家。2022年4月9日,原告慕某通過微信向被告薄某轉賬10000元,借款用于薄某孩子上學。2022年10月10日,...
因違規駕駛導致交通事故,但是肇事者和受害人都去世了,那么肇事者的繼承人是否有賠償受害人家屬的責任?法院認定,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法院促成雙方達成協議。
何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行人黃某、徐某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受損,何某、黃某死亡,徐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當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何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并且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佩戴頭盔、遇路面有行人通行時未采...
再婚夫妻結婚后,男方和前妻所生的女兒跟隨兩人共同生活,在男方出國務工期間,均由女方撫養,如今雙方因感情不合而向法院起訴離婚,女兒表示愿意跟隨繼母一起生活,法院審理后支持了這一請求。
原、被告均系再婚,被告與前妻育一女丁某,現年15周歲。原、被告登記結婚后與丁某共同生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致夫妻感情不睦。后被告至非洲打工,五年后才回國。被告在非洲打工期間,丁某由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