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家耕牛吃了自己家的秧苗,說好的賠償50元,結果鄰居未能兌現。村民因此將毒藥投向鄰居家里的菜園。近日,勉縣男子楊某因犯投放危險物質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05年7月初的一天,勉縣村民楊某家的牛掙脫了韁繩,結果跑到了張某家的秧田吃掉了些秧苗。兩人因此爭執不休,后經村民調解,楊某同意賠償張某現金50元錢,作為對耕牛吃秧苗的賠償。事后楊某稱張某之前欠自己30元錢的運費沒有給,便沒有給到張某50元的賠償。
張某因楊某沒有賠償自己50元錢而感覺不爽,于是準備伺機報復。同年7月12日下午,張某在上街趕集回家的路上,從一個擺地攤的商販 處花幾元錢買了一小瓶裝農藥,準備伺機投放在楊某家坡地的菜地里以示對其警告,好讓楊某能早點還錢。
當天晚上8,張某拿著從商販處購買來的農藥來到楊某家的一處菜園,菜園里有黃瓜、玉米、蘿卜、紅薯等農富產品,張某趁沒有人注意到的時候,打開農藥瓶子,將農藥依次潑撒到了楊某家種植的三根大黃瓜上面,事后張某將空的農藥瓶丟到楊某家菜地附近的草叢中并匆忙逃離楊某家的菜地。7月13日上午,楊某到地里干活,經過自己家菜地時聞到農了藥味,后發現種植的幾根大黃瓜上面有濃濃的農藥味,隨即報警。
同年7月17日,經當地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確定為有人在菜地的黃瓜上面投放毒藥,后確定為楊某的鄰居張某所為。此事遂移交法院。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楊某為發泄私憤在公共場所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質,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故判處楊志強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滬律網上海刑事律師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楊某投放農藥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刑法調整范圍內,理應受到刑事法律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張某作為動物飼養人理應對楊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楊某并未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卻走向了另一極端,犯下了無法挽回的錯誤。
現實中人際交往難免產生摩擦,尤其是鄰里問題尤為嚴重。鄰里本該是和睦相處、互幫互助的,但常由于利益驅使,反目成仇,乃至大打出手。雖然摩擦難以避免,但請大家切勿像楊某那般難以控制自己的情緒,釀成大禍,挑戰法律的底線。楊某如今懊悔已經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