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一直是熱門的話題。丈夫經常無故毆打妻子,致傷、致殘甚至是致死的案件在現實生活中屢有發生。此類案件,如果發展到一定的程度,便構成了犯罪。那么,對于家庭暴力類刑事案件,刑法是以虐待罪或是以故意傷害罪進行定罪量刑的呢?
史某與馮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共同在外打工,租住在一出租屋內。平日里史喜歡喝酒,經常在酒醉后對妻子馮某進行打罵。2015年3月某日,史某又因家庭瑣事便用腳踹馮某腰部、腿部,致使馮某受傷,之后馮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經鑒定,馮某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史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史某毆打其妻子馮某致傷,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本案的關鍵是應當以何罪來追究史某的刑事責任,是虐待罪,還是故意傷害罪?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而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本案中,史某確實經常對妻子進行打罵,且具有長期性和連續性,但其行為是否構成虐待罪呢?
從刑法上看,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在犯罪構成上的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體上,兩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員;在犯罪的主觀要件上,兩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體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益;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對被害人的打罵等行為。
但是虐待與故意傷害仍具有一定的區別。從犯罪對象來看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對象僅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間存在相互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而故意傷害罪并不以此為限。在主觀方面,雖然兩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內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觀故意主要是對被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對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損害。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虐待表現為一種長期的或連續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不存在連續性和長期性,往往是一次行為。此外,虐待罪有一個加重情節是致人重傷或死亡,這與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類似,但引起死亡或重傷的原因卻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傷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長期的打罵、摧殘的行為導致的結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積月累的結果,是被告人長期虐待行為的結果。而故意傷害造成的危害結果,無論多么嚴重,往往都是一次行為造成的。
本案中,史某雖然經常對妻子馮某進行打罵,而此次造成妻子輕傷的嚴重后果是史某故意傷害的結果,并不是長期虐待的結果。從犯罪故意上看,史某對妻子的毆打行為是出于一種傷害的故意。在犯罪的手段上,史某對妻子實施毆打致其受傷。
因此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史某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對妻子的毆打行為可能引起妻子身體健康的損害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具有傷害的犯罪故意,同時從鑒定結論可以看出,被害人的輕傷是由于史某這次毆打行為造成的,而不是長期虐待的結果,因此也可判斷出此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史某因家庭矛盾,酒后故意傷害其妻馮某的身體,致其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并據此對史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史某由于酒后鬧事,對妻子進行打罵。在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對妻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對此結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并造成妻子輕傷的后果,其行為更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另外,上海刑事律師在此提醒對于故意傷害案件,如果被害人能諒解被告人并出具書面的諒解書,可對被告人從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