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規,在信用卡的發行、使用等過程中,妨害國家對信用卡的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立案標準
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
2、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
4、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5、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6、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三)量刑標準
依《刑法修正案(五)》 第1條,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