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妨害司法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各種方法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行為。 具體包括打擊報復證人罪、擾亂法庭秩序罪、窩藏、包庇罪、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等。
(一)分類
一、【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三、【妨害作證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
作偽證的行為。
四、【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唆使、協助當事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五、【打擊報復證人罪】,是指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六、【擾亂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
七、【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窩藏、包庇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
八、【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
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