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務,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該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則違背誠實信用、公然搶走生意,嚴重挫傷合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市場競爭營業處于混亂無序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以行賄罪認定和處理這些問題,囿于主體的公職身份、客觀上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的局限,難免存在困難偏差,出現打擊盲點。隨著公務員制度建立完善,國家工作人員直接以權謀私、以權換利的賄賂犯罪會逐步減少,而部分商品經營者、從事營利活動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利用賄賂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潤的商業行賄犯罪會不斷上升,其隱蔽性和欺騙性很大,且并發其他多種犯罪,危害極大,為打擊制裁經濟犯罪、規定經濟行為,本條設立對公司、企業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
(2)客觀要件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并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著誠實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犯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性服務等經濟活施違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擊,不能搞區別對待,寬嚴不一。
(4)主觀要件
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為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此處的謀利,不同于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獲取的正當利益,而是牟取暴利、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就行賄方而言,旨在通過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謀取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勞務服務所應得的公平利潤,其動機還可能是為了壟斷市場、排除競爭對手,最終進行壟斷經營,牟取暴利。
(二)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該罪,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對于罰金的數額,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主要根據行賄的數額和情節來確定。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自由刑處罰,主要根據職責權限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3、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本條第3款對該罪的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作了特別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是指行賄人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其行賄行為的,也即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有行賄自首行為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不管犯罪輕重,只要有自首行為的,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對分化瓦解賄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