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所謂“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響證人作證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就不能成為目擊的證人等等。
“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癡呆病人或者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人等。
“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歲以下的少年兒童。有時候某個兒童雖然只有7歲,然而他卻是案發過程的直接目擊者,并且具備了正確辨別是非和正確表達能力,并能夠協助公安機關指認出兇犯,他則完全可以成為本案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