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是指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個人既包括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亦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偽造,或明知違反注冊商標標識印制委托合同的規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卻仍故意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三)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套)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馳名商標標識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四)量刑標準
1.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2.司法解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十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五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