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緩刑即刑罰被暫緩執行,指的是對原判刑罰附條件不執行的一種刑罰制度。在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指的是人民法院對那些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他的犯罪情節和犯罪后的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的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并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所判刑罰的執行,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發現有漏罪的,或者沒有再次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則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級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這說明緩刑只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適用緩刑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因此,罪犯家中有老人需要贍養或其他需要照顧的人并不是法定的適用緩刑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