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名為“中介生意沒做成 怒噴油漆涉嫌尋釁滋事被刑拘”的報道引起了廣泛的社會關注。
該報道講的是2015年5月初市民張女士在某房產中介工作人員于某的介紹下,看了鐵嶺路50弄小區里的一套房子,售價140萬左右。過了幾天,張女士直接聯系了房東,并進行了房產交易。7月中旬,當中介于某再次帶客戶來看這套房子時,發現已經成為了張女士的家,在討要中介費無果后,于某伙同他的朋友陳某破壞了張女士家的門鎖,并在墻上噴涂油漆,對張女士進行了報復。目前,于某和陳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看完報道,我們不禁要問整個事件是由于張女士“跳中介”引起的,張女士錯在先,中介人員故意破壞門鎖并在墻上噴涂油漆的行為固然不對,但是否就一定是觸犯了刑法,構成犯罪了呢?
這里我們先了解一下刑法是如何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尋釁滋事指的是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屬于尋釁滋事,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于某和陳某的破壞門鎖和噴涂油漆的行為顯然沒有獲得張女士的同意,屬于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看起來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但是否任何任意破壞公私財物的行為都涉嫌犯罪呢?顯然也不是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就規定: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借故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行為人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占用他人財物等行為的,一般不認定為“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后,繼續實施前列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
中介本可以從張女士的買房行為中獲取中介費用,但由于張女士“跳中介”的行為使得于某和陳某失去了獲利的機會,雙方為此發生了糾紛。張女士與中介公司之間因中介費問題發生的居間合同糾紛,從根本上說屬于一般的債務糾紛,于某和陳某對張女士的財產進行破壞是由于債務糾紛引起的,有別于無事生非任何破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仔細分析本案的案情,不難發現于某和陳某的行為實際上并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且于某和陳某破壞門鎖和在墻上噴涂油漆的價值應該也不會超過2000元的法定標準。因此,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本案只是一般的債務糾紛,并不構成犯罪,警方將本案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是錯誤的。
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一種罪名,之所以將流氓罪分解,就是因為流氓罪的范圍過于廣泛,定罪過于隨意,容易發生罪責刑不一致的情況,出現誤判。但現實生活中,尋釁滋事罪還是存在被隨意適用的情況,大量的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引起的毆打、破壞等行為因為種種原因被框入尋釁滋事罪的范圍,行為人為此鋃鐺入獄。在此,上海刑事律師建議司法機關在處理尋釁滋事案件時,應當充分了解行為背后的原因,客觀且中立地對行為的性質并仔細進行甄別,從嚴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給予公正且正義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