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是指的什么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作為企業來說,有權解除該職工的勞動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這里有一個法律問題,就是什么樣的失職屬于嚴重失職,什么樣的損害屬于重大損害。對此,就像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一樣,勞動合同法并沒有給予明確的解釋與定性。
但是雖然說法律并沒有給予明確的解釋和定性,但這并不代表公司可以恣意妄為,對于“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員工,對其的處理必須合法合理。
首先,公司應當在自己的規章制度中明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最好是通過列舉的方式,將所有的行為加以列舉;
其次,規章制度的規定必須依照勞動法律的相關規定和公司的實際情況作出,工會討論通過,員工公示和培訓、簽收后有效。這一點非常關鍵,因為這一系列的流程必須進行證據的保留,這樣的話將來對簿公堂也有了有利的證據。
再者,對于員工因工作失誤(本應做但未做,本應不做但做了)導致嚴重生產經營后果的未嚴重失職,與員工工作職責相匹配(保留員工簽收的崗位說明書);營私舞弊則需要掌握員工在公司損失中獲取個人私利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