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勞動者欺詐,根據我國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26條,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 由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28條規定,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 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的數額, 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86條規定,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26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在法庭上企業還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佐證。比如企業必須保留在該員工在入職時的基本信息登記表(或入職應聘表格),該表格是證明員工是否欺詐的直接證據,如果員工填寫內容失實,公司就有權解除勞動關系,讓員工就此簽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