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安對槍支的認定做了以下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準鑒定:將槍口置于距厚度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來自四川達州的劉某想不通,其兒子小劉只是因為網購了24支仿真槍,且并沒有收到貨便取消交易,卻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4年7月16日,剛剛18歲的小劉,在多次請求劉某后,終于以其打工賺的30540元網購了24支仿真槍。小劉多次跟劉某表示這些槍只是仿真槍,威力很小,只是用來收藏的,不能傷人。劉某也在網店確認過,這些槍確實只是做工精致,但并不能傷人。劉某考慮到小劉從小懂事,只是偏愛收集玩具槍,于是便同意了小劉的購買請求。
付款沒有幾天,賣家方面便說交易取消,錢也全款退了回來,小劉一家并沒有見過這批“仿真槍”。但是,2014年8月31日,劉某與妻子出門下地,只留小劉一人在家睡覺,當天中午,劉某接到縣公安局電話,稱小劉因涉嫌“走私武器罪”被逮捕。夫妻倆百思不得其解,最終也只能把嫌疑放到那批取消交易的“仿真槍”。
法院表示,小劉曾購買的這24支“仿真槍”,在7月22日被福建省石獅海關緝私分局在泉州某物流公司查獲,其中有20支被認定為真槍。法院認為小劉劉走私槍支多達20支,屬走私武器“情節特別嚴重”,且無任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最終判處小劉無期徒刑。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脅法益但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法定犯的危害性則難以被一般人認識,但法定犯的社會危害性的變易性較大。“法定犯”從本義上講不一定是犯罪,只是法律作出了專門規定,例如除了有獲取、持有槍支資格的國家機關外,任何人獲取、持有槍支都算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小劉本人并不知道其購買的“仿真槍”被鑒定為真槍,而且其并沒有收到貨物。從刑法理論上講,法定犯要求是“主觀故意”的,即小劉只有明知購買的物品是槍支,才構成犯罪。這種情況下,法院并沒有證據證明小劉是明知真槍而購買的,法院應作出對小劉有利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