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法律意識落后的村民們,在遇到某些糾紛時,采用的還是最原始的以暴制暴的手段。鄰里之間也最容易發生糾紛,一個不小心鄰里就變成了“仇人”。
家住羅江縣白馬關鎮的村民羅某,因懷疑鄰居將其屋頂的瓦打碎,未曾與鄰居確認過便心生惡意,尋釁滋事,故意打傷對方,最終給自己帶來了牢獄之災。
村民羅某,一直居住在羅江縣白馬鎮,一直以來都相安無事。然而,最近羅某家房頂的瓦片被打爛了,羅某懷疑是其鄰居故意將自家房頂的瓦片打爛,于是對其心生嫉恨。但羅某一直將此事記在心里,卻未曾詢問其鄰居確認此事。
某日兩人在街上相遇,羅某便便借故攔住其鄰居,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其鄰居不敵羅某,屢次想要逃走,均未成功。最后被羅某用隨身攜帶的鋼筋鉆頭打傷,造成羅某鄰居右手小臂骨折。
經法醫鑒定,羅某鄰居右手小臂骨折受傷屬輕傷,羅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審訊,羅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于是羅江縣公安局依法將羅某刑事拘留。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應當予以立案,不需要達到輕傷以上標準。
本案中,羅某本就對其鄰居心存惡念,偶然相遇后更是大打出手,很明顯羅某是知道,并且故意放任自己打傷鄰居,而且經過法醫鑒定,羅某鄰居已屬輕微受傷。因此,羅某明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法院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