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孫某在旅行社工作,看似活潑開朗、性格直爽的她,卻是個說謊高手。騙完同事,騙客戶,被騙人發現蹊蹺后報警,孫某謊言瞬間敗露。
【案情】2013年6月至2014年間,被告人孫某利用其同事賴某某的信任,編造需歸還原籍蘇州房貸、在上海租房等各種虛假事由,以出具借條借款的方式,先后從賴某某處騙取錢款共計人民幣10萬元。2015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孫某利用原客戶時某某讓其安排赴西班牙旅游之機,以為時支付貝佳斯旅游集團旅費之名,先后從時某某處騙取人民幣共計13,000元。2015年9月間,被告人孫某編造可以幫助原客戶張某參加上海航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希臘旅游低價內部團之事由,以旅游團費的名義,先后從張某處騙取人民幣共計36,800元。
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但孫某辯稱其與賴某某之間系合法借貸關系,經查,孫某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編造借口“借錢”,屬于非法占有為目的,法院認定雙方非正常的債務關系,最終三項罪行依法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五年。
【分析】普通債權債務關系與詐騙罪的認定的分界線是借款時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本案中,被告人在本已負債累累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巧立名目,虛構事實,向同事借錢,而期間從未還款,可見其“非法占有”的惡意,明顯不同于借款時有償還能力,而因為其他因素在還款期間失去償還能力的普通債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