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素質在不斷提高,維權意識也不斷加強,也開始采用有效的維權手段。然而還是有不少公民對自己不正當行為不以為然,甚至出手傷人。
在濟南西站,一男子徐某對另一男子賈某大打出手,原因是賈某非要給徐某拍照。賈某對民警說其拍照原因是徐某在公共場合吸煙,且賈某前去勸阻還受到辱罵,這才打算拍照取證。目前,警方對徐某進行了行政拘留。
2016年10月15日,來自江蘇省沭陽縣的徐某在濟南西站購買車票準備回徐州老家,在排隊過程中一直吸煙。排在徐某后面的賈某,也是在濟南西站準備購買前往長春的高鐵票。排隊過程中,賈某發現徐某正在吸煙,一方面,賈某最近感冒,聞到煙味喉嚨不舒服;另一方面,公共場所也有禁止吸煙的規定。于是,賈某前去勸阻徐某的吸煙行為,誰知徐某不但不聽勸阻,還對賈某進行辱罵。賈某見勸阻無效,便打算拍照取證,讓警察來處理。
誰知,賈某還沒有等到警察過來,看到賈某拍他的徐某便向賈某走來,二話不說打了賈某一拳。緊接著,徐某又對賈某打了幾拳,踢了幾腳。賈某在此過程中回了一圈,這一行為顯然激怒了徐某,徐某將賈某打倒在地,拳腳相加。賈某爬起來向 自動售票機的方向跑,徐某仍然不依不饒,扭著賈某的脖子再次將其摔倒在地。
直到警察趕來才分開二人,賈某當場出現頭痛、頭暈的癥狀,腰部也有疼痛的感覺,頭部也受了傷。警方立即將賈某送往醫院接受檢查和治療,徐某因毆打他人被民警行政拘留。
滬律網提示:公民在勸阻他人或維護自己權益時,一定要先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案中,徐某在受到賈某勸阻后,不但不聽,反而辱罵賈某,之后發現賈某對其行為拍照時更是不依不饒,對賈某大打出手。已經違反了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關打架斗毆的規定,構成了惡意毆打他人,并造成他人受傷的結果,應當依法接受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