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公民認為家丑不外揚,于是在遭受家暴后,許多女性選擇了忍氣吞聲。然而,即使遭受家暴的女性報警或者起訴,都會被認為是家事外人不好插手而不了了之。
80后女白領麗某,近日將其丈夫王某起訴至法院,稱因長期遭受家暴,而要求離婚。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二人感情并未破裂,同時麗某也沒有證明其被家暴的證據,因此,法院駁回了麗某的訴訟請求。
80后女白領麗某,2012年的時候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現在的丈夫王某,二人很快確立戀愛關系,不久后登記結婚。婚后,麗某發現王某并不像剛開始認識的樣子,而是脾氣十分暴躁。麗某稱王某不僅不關心照顧他們的家庭,反而經常對其拳打腳踢。
2013年底,麗某懷孕,開始時,王某曾對麗某認錯,并表示以后會改變。誰知并沒有持續多久,王某便又開始恢復原樣。2014年初,因為一件小事,王某對其大喊大叫,并對其進行毆打,她曾多次求饒卻被王某置之不理。因為長期心情郁結和身體調理不好,麗某流產了,二人開始冷戰并且分居。
一直到去年,麗某考慮良久后,終于決定將王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然而,對于離婚,王某堅決不同意,他認為他確實是脾氣不好,但但他可以改正,而且他們之間感情任然存在。法院因此主持調解,但麗某概不聽從。法院審理后認為,二人屬于自由戀愛,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同時,麗某并沒有證據證明其確實長期受到家暴。
滬律網提示:因為許多執意要離婚的人為了能夠盡快離婚并且符合法定離婚理由,往往采用家暴的借口。為了避免此種情況的出現,法院對于家暴的取證及證據保存較為看重。因此,若陳述受家暴的一方沒有確切證據,其請求一般會被駁回。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麗某應該在初次遭受家暴時就尋求法律幫助,也利于取證。因為麗某無法拿出確切證據證明其確實長期遭受家暴,因此,法院仍給予其修繕感情的機會,不準許離婚。麗某若執意離婚,可以采取分居滿兩年的方式與王某合法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