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收藏市場也越來越火爆,不少朋友也都紛紛加入“藏友”隊伍,而面對日益增加的收藏大軍,不少騙子也開始蠢蠢欲動,打起了他們的注意。
顧某是一位浙江的收藏愛好者,利用工作機會珍藏了兩張錯版幣。今年年初,錯版幣在收藏市場上價值瘋漲,顧某于是將自己的藏品照片傳到網上,希望聽聽專家的估價。
不久前,一位自稱是凱樂公司業務員的孫某主動聯系上了他,稱已有專家看過這兩張錯版幣,起碼可以賣100萬元,并稱公司即將舉辦一場私下交易會,希望顧某趕緊與買家見面。顧某聽后非常高興,攜錯版幣匆匆趕赴凱樂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買家已到公司,很快就能促成交易。于是,顧某跟隨工作人員來到交易會現場,并與所謂的買家進行了溝通。在工作人員的大力游說下,顧某簽訂了一份藝術品交易協議書。工作人員表示,買家已經繳納了一定比例的意向金,但對錯版幣的真偽不放心,希望他能配合進行檢測。此時已放松警惕的顧某,便同意交檢測機構檢測。
但當顧某支付了2萬余元檢測費用后,公司卻告知其所有的錯版幣系仿品,并將藏品返還顧某,且表示按照合同約定,已經收取的入場費、檢測費不能退回。此時的顧某才恍然明白自己是中了圈套。
在虹口公安分局經偵破該起案件時,卻發現顧某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來自浙江、河南、山西、甘肅多地共計30余名受害者也向警方報案被騙,實際的受害人則多達79名。
通過以上案件我們可以認識到,此類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行騙手段通常是利用網絡、電話等通訊手段,通過虛構買家報高價購買文物,誘騙全國各地被害人至公司出售文物,并簽訂《藝術品交易協議書》及《服務合同》。再以文物需要檢測、交易需要交納保證金等名義,誘使被害人至指定檢測公司交納檢測費以及交納保證金,最后以文物檢測不合格為由取消交易,從而騙取錢款,所得款項由各被告人提成分用。
滬律網提示:我國《刑法》中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中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案中,涉案的2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給予的錢款,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由于在案證據證明金某等人設立公司時,就預謀以犯罪方法騙取被害人錢財,故其行為不屬于單位犯罪,而應以自然人犯罪處理。
閘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金某等23名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年至拘役不等,并處罰金10萬元至4千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