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一般的交通事故中只有一輛肇事車輛,這使得案件的責任承擔比較容易進行區分,然而當一起交通事故中出現三輛肇事車輛時,責任又該如何區分呢?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三車撞一人”的案件。
案件發生在2016年10月21日晚上十點左右,事故發生之前,死者何某行走在機動車道上,一輛吉利牌汽車在其后方經過時,駕駛員魏某未及時發現,避讓不及與其相撞,何某隨即倒地昏迷。雖然魏某當時撥打了120急救電話,但電話還未接通,魏某就因為害怕而掛斷了電話,并開車離去。
幾分鐘后,醉酒的陳某駕駛一輛無牌照的比亞迪小轎車(后經查系套牌)經過時,碾壓到了何某,并致其肢體卡于車后輪,拖帶何某行駛一段距離后,陳某方才意識到撞到了人。隨后,他立即逃逸并于次日將套牌車拆解,毀滅證據。
陳某駕車離開現場后,吳某駕駛一輛本田牌小轎車經過,并與何某的手部又發生輕微碰撞。
案件審理過程中,魏某辯稱,自己碰撞何某的時候,她在機動車道上行走,故其對事故應負有同等責任,而且自己碰撞到何某受傷,也僅使其受傷而并未死亡,故其不應該對何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陳某則認為,應當由三名駕駛員分攤賠償;而吳某則提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顯示自己與事故發生并無因果關系,故其不因該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及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死因鑒定意見書等材料中載明:“何某頭部受傷符合遭車輛撞擊形成,但不支持其因頭部損傷致死;而因頸部、胸腹部及骨盆部等全身多發損傷引起創傷性休克死亡,符合遭車輛碾壓、擠壓、牽拉所致。”
滬律網上海交通律師提示:法院在區分“三車撞一人”等復雜交通事故中各行為人的責任時,應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受害人死因鑒定意見書及案件的實際情況,做出公正合法的判決。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二十二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飲酒后不得駕駛機動車;第六十一條規定,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應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受害人何某,在夜間視野不佳的情況下在機動車道內行走,是引發本事故的原因之一,故其應承擔20%的責任。其次,魏某在事故發生后未對昏迷的何某進行任何救助,也未采取任何警示措施,致何某處于危險狀況下,也是造成陳某對其二次碾壓的原因之一,故其應對何某的死亡后果承擔30%賠償責任。再次,陳某飲酒后駕駛套牌車肇事是造成何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且其肇事逃逸,又將套牌車拆解,毀滅證據,應承擔50%賠償責任。最后通過交通責任認定書和死亡鑒定意見書可以認定本案中的吳某駕車發生的第三起事故與何某的死亡無關,故其無需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