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因素之一。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