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欲實施裁員計劃,須符合兩方面的法定理由。一方面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四種可裁員情形之一;另一方面,應具備法律規定的裁員人數。
其中,四種可裁員情形分別是指: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定裁員人數是指裁減人員須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
當公司符合裁員標準的時候,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裁員,依法做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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