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在很多人看來,都是正義的幫手,可是,就是一輛警車,最近在河南卻撞死兩名年過五六旬的老人,這件事引發了社會的軒然大波。
通過了解得知,2016年8月9日晚上21點17分,肇事司機康某駕駛著牌號為豫D5739警號的小型普通客車由南向北行駛在公路上,卻沒有想到與橫過馬路的徐某和趙某駕駛的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徐某當場死亡,而趙某經搶救無效也離開了人世。通過調查發現,這是在執行公務的途中發生的事故,而且經過當地紀委和警方督察等部門的聯合檢測,并沒有發現康某有飲酒的行為。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康某已經被逮捕,與一位死者家屬達成協議,另一位還在協商中。
滬律網律師表示:警車駕駛人員相對于普通司機來講,駕駛機動車的要求會更高。因此,對于警車駕駛人員來講,一定要嚴于律己,盡量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因為,警車在駕駛過程中發生意外不僅會使駕駛人員和行人處于危險境地,更會讓社會處于不安與恐慌之中。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我國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這件事情應當引起一些警車駕駛人員的反思,平時駕駛過程中警惕性高的駕駛員要繼續保持,而那些警惕性低的駕駛員就要注意不要讓這樣的慘案再次發生了。隨著近些年來交通事故不斷的增加,身為人民警察更應該嚴格要求自己,對大眾司機做好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