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有難,拔”刀”相助。接到一通電話,立馬聚眾趕至現場,持械斗毆造成對方死傷。那么這位”有難“的朋友究竟應當如何認定?
2012年7月12日凌晨2時30分許,被告人王A在本市閔行區吳中路虹鎮路路口因瑣事同被害人張丙等人發生糾紛后,在返回途中通過電話將情況告訴王某某。王某某遂糾集一伙眾人,準備斗毆。由王A帶路與王某某等人開車載其他同案人持械至本市吳中路XXX號門口。被告人王A帶頭與同案人員多人分別持砍刀、棍棒等工具,對在此處夜排檔吃夜宵的被害人張丙等人實施毆打。致張丙死亡、二人輕傷。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A投案,檢察院對王A以尋釁滋事提起公訴,但法院有不同意見。
現有證據指向同案人王某某糾集、組織劉某等人聚眾、持械毆打他人,故對王某某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王某某供述由其在得知被告人王A“有事”后聚集人員毆打對方,但并不能排除王A組織、策劃的作用。
主要從以下兩個情節可以判斷:首先,王某某是接到被告人王A電話后開始聚集人員,其目的是為王A出頭,參加斗毆的同案人大多為王A手下被管理的人員,在被糾集時也知道是因為王A遇到事情而為其去效力。第二,被告人王A在回到聚集地時明知王某某已召集起人員,仍駕車帶路參加斗毆,并帶頭持械直接毆打被害人。被告人王A不僅是聚眾、持械毆打他人的積極參加者,而且與王某某共同糾集、組織劉某等人聚眾、持械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二人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