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為掌握了某游藝機房有賭博機從事賭博活動的“秘密”,并期望利用這“秘密”向經營者勒索錢財,準備“賺”一筆,沒想到卻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情】
張某平時游手好閑、不務正業(yè),經常出入于一些游藝機房等娛樂場所。近日,張某在一游藝機房發(fā)現有賭博機,就參與了進去,結果很快就輸光了身上全部的錢。張某想賭博是犯罪行為,如果自己向公安報案,游藝機房老板肯定要坐牢,反正游藝機房老板賺的錢也是不義之財,何不利用這個“秘密”敲他一筆呢?
于是,張某以舉報游藝機房有賭博情況為由,向該游藝機房老板索要人民幣2萬元。沒想到游藝機房老板卻向公安報案,張某很快被抓獲。
【評析】
敲詐勒索罪侵犯財產罪,指的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要判斷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要看行為人是否有“要挾” 的行為,通常行為人會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種借口,如以揭發(fā)其有盜竊、受賄等違法犯罪事實或其他嚴重影響被害人聲譽、生活等事,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這就是刑法上的“要挾”。
上述案件中,張某正是利用掌握了游藝機房老板經營賭博機這一違法犯罪事實,強迫游藝機房老板拿出錢財,否則就向有關部門舉報,其行為完全符合“要挾”這一特征。
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舉報游藝機房有賭博行為相要挾,向經營者索取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據此,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
【結束語】
出于任何原因,一旦發(fā)現了他人存在違法犯罪的情況,上海刑事律師建議您應當及時報案以保護自己,而不應妄想企圖利用所知道的東西去獲取財物,這樣非常容易涉及犯罪,而落得鋃鐺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