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刑法上有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犯罪既遂和未遂之分,很明顯故意的犯罪既遂的社會危害性最大。因不滿主任的工作而向其下藥兩年,導致主任最終不堪折磨而自殺,這是故意傷害罪的未遂還是故意殺人罪的既遂?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既遂和未遂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行為之間的關系。
被告人田繼偉與被害人張某均在赤峰市第二醫院放射科工作,張某是主任,田繼偉為副主任。田繼偉供述稱,其對張某的工作方法不滿,二人相處得很不愉快。后來,他聽張某說自己血糖高,對激素過敏,就想偷著給張下點藥和糖,讓張喝下去之后加重病情,無法上班,在單位就見不到張某了。2014年3、4月份后,田繼偉多次自制地塞米松注射液與糖水的混合液體,將該液體倒入張某飲水用的杯子、保溫瓶內,張某飲用該液體后,身體出現發胖、面色潮紅、腿變細、肌無力等癥狀。張某多次治療未見好轉,且病情逐步加重。后張某發現田繼偉在自己飲用水中下藥,其使用手機錄制了下藥過程,并向公安局報案。2016年3月19日,偵查人員在張某辦公室將投放藥品的田繼偉抓獲歸案。在一審庭審中,田繼偉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沒有殺死張某的故意,其行為是傷害行為,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未遂),因此不應追究田繼偉的刑事責任,或免予刑事處罰。而張某因飲用田繼偉投放地塞米松混合液體的水后,導致健康狀況惡化,后服用艾司唑侖自殺,法院據此對田繼偉從重處罰。2017年4月,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繼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田繼偉不服判決結果,上訴。2017年12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滬律網提示:行為人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意思,雖然沒有直接導致受害者死亡,但受害者是因為其行為而自殺的,因此是間接的故意殺人,并且最終產生了危害結果,是犯罪的既遂。既遂和未遂的區分標準在于是否造成了危害結果或者促使了危害結果的發生。
《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