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上海刑事律師認為案卷是確定事實和明確法律判決最為重要的材料之一,但是在實際中存在著因為相關人員的疏忽導致案卷的丟失的情況,從而導致難以開展進一步的審理。安徽省的程某就因為案卷丟失,原本無罪的判決被撤銷,案件也被擱置了五年。
2011年,曾被認定犯故意傷害罪的79歲老人程善貴,被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無罪。但兩年之后,上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了無罪判決,發回重審。程善貴的代理律師徐昕說,法官曾告訴他,撤銷無罪判決的原因之一是當年的案卷遺失了。如今,重審已擱置將近5年,檢方數次給法院回函,稱案卷“無法調閱”,無法派員出庭支持公訴。今年1月,金寨縣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證據材料當年已經移交給法院,目前檢察院只有程序性材料。記者致電金寨縣人民法院兩名負責人,電話被掛斷或接聽后無人應答,采訪短信未獲回復。該院新聞發言人此前曾對媒體稱,案件尚在審理,不便多透露信息。真相就藏在“無法調閱”的案卷里。根據有關規定,這些案卷里,應該包括當年的法醫鑒定報告、詢問筆錄、出庭筆錄等關鍵證據。“為什么案卷會無法調閱”程善貴老人希望法院能夠盡快開庭,查清事實,不再拖延。
滬律網提示:案卷作為審理案件的重要依據,法院和檢察院應當承擔其遺失的責任。本案中,案件的重審已經擱置了將近5年的時間,對當事人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侵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1984年1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訴訟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判處免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應屬于“短期保管”,保管時間為30年。也就是說,2011年程善貴案再審時,尚處于保管時間內。現行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規定:“因過失導致案卷或者證據材料損毀、丟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才是發回重審的首要法定依據,案卷的遺失不應該成為發回重審以及擱置無法重審的原因,要追究保管卷宗責任人的的刑事責任,給案件一個真相,給當事人一個公平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