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是一種違法行為,很多交通事故就是因為酒后開車導致的,為此交警一直提醒廣大駕駛員要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然而還是有人抱著僥幸心理在酒后開車,最終害人害己。上海交通律師表示酒后駕車違反了行政法規,對于情節嚴重的要加以嚴懲。
2017年10月26日晚,桂林市秀峰大隊民警在解放東路文化宮路口附近設點進行酒駕檢查。當晚11時許,一輛白色越野車經過大隊民警設置的檢查點,民警打手勢示意駕駛員停車接受檢查,但是這輛車子并未停頓,而是直接從民警身邊開過,前方警力見狀迅速布置好破胎器,越野車司機這才不得不停車接受檢查。民警現場對這位姓楊的駕駛員進行了酒精測試,經吹氣檢測,楊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2毫克,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更讓民警意外的是,他們發現這已是楊某第三次因酒后駕車被查。前兩次分別為2012年5月和2017年4月。“2012年5月那次飲酒駕駛是被疊彩交警大隊查獲的,當時他被記了12分,駕照暫扣半年;2017年4月那次也是被我們查到,當時是酒駕,楊某一直沒來大隊接受處罰。”民警介紹。對于為何曾被查兩次還要繼續酒駕,楊某竟淡定地稱:“朋友因為沒帶駕駛證,怕被交警查,所以我才幫忙開車。”辦案民警介紹。目前駕駛人楊某已經被行政拘留,并處罰款2000元,兩年內他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
滬律網提示: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并且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就按照累犯的處罰規定,因為法律處罰的根本目的在于教育行為人,然而行為人屢次不改,就要加重處罰直到行為人能有明確悔改的表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上海交通律師表示:本案中楊某連續三次酒后駕車,雖然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是經過多次處罰仍不悔改,應當加大處罰的力度。為此也要提醒廣大駕駛員,莫以僥幸心理酒后開車上路,要對自己對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