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義滅親一詞說的是即使最親近的人犯了罪也要加以法律的制裁,而不會包庇,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人情社會變得越來越明顯,大義滅親甚至會被人們看為是不顧親情。去年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丈夫醉酒開車撞死行人,妻子為其頂包。上海交通律師表示法律是不會容忍犯罪行為受到包庇而免于處罰的。
2017年6月27,鄒某酒后駕駛贛L00143轎車由心家泊小區沿勝利路由西向東行駛,至鷹潭市人民醫院大門斜對面路段時,撞到道路上的行人吳某。事故發生后,得知群眾已經報警,看見傷者躺在地上后,鄒某因為酒后駕車,害怕傷者家屬報復,就離開了事故現場,但通知了其妻子繆某來現場幫忙處理,并叫朋友送錢到醫院用于搶救傷者。交警到達事故現場后,繆某稱是其駕車造成的此次事故,交警依法對繆某進行控制。28日凌晨2時,鄒某因形跡可疑,交警對鄒某進行了血液酒精測試采樣,但鄒某對交警稱事故是其妻子繆某駕車造成。28日下午14時,鄒某向交警投案,承認是其酒后駕車造成的本次事故。本次事故傷者吳某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經現場勘查及對鄒某血液鑒定(133mg/100ml),鄒某醉酒駕駛且交通肇事后逃逸,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中繆某冒充肇事司機向公安機關投案,使公安機關誤認為繆某是這起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從主觀方面來看,要求行為人明知對方是犯罪的人而實施包庇行為,本案中繆某明知鄒某醉酒駕車肇事涉嫌犯罪而替丈夫頂包。綜上所述,繆某的行為構成包庇罪。
滬律網提示:包庇罪必須是由作為的方式構成,行為人單純不提供證詞證言或者不出庭作證的行為,不屬于做假證明包庇他人的行為,因此不能成立包庇罪。并且行為人在主觀上也必須是故意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鄒某醉酒駕駛機動車撞倒行人,并且導致行人死亡,雖然一開始暫時沒有被公安機關列為犯罪嫌疑人,但時其事實上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屬于犯罪的人。妻子繆某提供虛假證明并且頂包,以此來掩蓋鄒某的犯罪行為,因此構成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