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是現代人們的日常消費品之一,巨大的利益也讓很多人動起了邪念。廣東省河源市在去年就發生了多人因假酒中毒而死亡的事件,在公安機關的努力下,一舉查獲了生產假酒的窩點,等待涉案人的將是法律的嚴懲。上海刑事律師認為衣食住行是人們生活的基礎,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必然要加以嚴厲的打擊。
2017年8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李某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在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設立制作假酒工廠,向犯罪嫌疑人孟某采購沒有任何檢驗報告的酒精,聘用其他犯罪嫌疑人大肆在制假窩點生產假酒。2017年9月至11月,共制造假酒五批次940箱左右。深圳某酒業公司股東肖某等人,在明知生產假酒的情況下,向李某“投資”,并共同銷售獲取利潤分成。2017年11月18日至23日,在犯罪嫌疑人楊某的酒吧內,多名顧客飲用了其采購的“菲朗氏調配威士忌”“法利雅調配威士忌”假酒后,出現甲醛中毒癥狀,造成3人甲醇中毒死亡。案發后,河源市公安機關陸續將李某等26名涉案人員抓獲歸案。12月25日,源城區公安分局以李某等13人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請批準逮捕,源城區檢察院于12月29日對該13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對其余涉案人員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偵查中。廣東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該案被害人員眾多、社會關注度高,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繼續跟進此案,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完善相關證據材料,并建議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同時,配合相關部門積極動員相關涉案人員賠償被害人,妥善化解社會矛盾。
滬律網提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的不僅是消費者的生命和健康權利,而且是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秩序。本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相比,涉及的犯罪對象和范圍要小一些。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必然也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像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用酒精制造假酒,并導致多人死亡,情形特別嚴重,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