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一男子在去年連續四次加油后沒有付油錢而開車逃離,主動投案后被判為搶奪罪。但是上海刑事律師本案例中的行為人被判搶奪罪顯得不是很合理合法,因此搶奪罪是要對物采取暴力的手段,從而達成非法占有的目的,像類似的逃單行為應當以詐騙罪或者盜竊罪認定更為合適。
生于1990年的被告人王某,家住河北省遵化市。據指控:王某于2017年4月份至7月份期間,駕駛小汽車,采取加油后未付款便逃離的方式搶奪四次,共計人民幣975元。據了解,2017年4月24日21時許,王某在薊州區馬伸橋鎮陳家河村殼牌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搶奪價值人民幣285元的汽油;2017年6月3日23時許,王某在薊州區出頭嶺鎮大汪莊中國石化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搶奪價值人民幣210元的汽油;2017年6月25日21時許,王某在薊州區馬伸橋鎮于各莊中國石化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搶奪價值人民幣180元的汽油;2017年7月3日20時許,王某在薊州區穿芳峪鎮小辛莊中國石化加油站,采取上述手段搶奪價值人民幣300元的汽油。連續作案后,王某迫于壓力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8月7日,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對王某提起公訴。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多次搶奪,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案發以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公訴機關同時還認為,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故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千元。
滬律網提示:搶奪罪的本質是對物實施暴力,不能是對人實施暴力,否則就構成了搶劫罪,同時對物實施的暴力應當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若是采取平和的手段,則構成盜竊罪。另外,搶奪罪必須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逃單的行為,是在加完油之后不付款,從刑法上看,對物并沒有采取具有人身危險性的暴力行為,不應當是搶奪罪,而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欺騙加油站給其加油,律師認為構成詐騙罪更為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