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偷晚上入戶盜竊后逃跑不成,反而從陽臺上跳下來摔傷,當場被抓,真可謂是得不償失,但這應該以盜竊未遂還是盜竊既遂認定呢?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我國刑法將入戶盜竊和普通的盜竊相區分,即一般對普通的盜竊的未遂不處罰,但入戶盜竊即使是未遂也要處罰。同時盜竊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區分標準在于行為人是否已經將財物處于受自己控制的范圍之內。
某晚,李某在山城區攀爬一居民樓至四樓,從陽臺進入屋內實施盜竊,剛從臥室翻出來一沓錢,就聽到了房門被打開的聲音。李某走到臥室門口,看到散步回家的張先生夫婦,慌忙把錢塞進褲兜,向陽臺的方向跑去。張先生還沒明白發生了什么事,就聽到“咚”的一聲,好像有東西從陽臺上掉了下去。張先生從陽臺往下看,下面太黑啥也沒看見,但聽到有人的哭聲。張先生打開燈,發現臥室里被翻得亂七八糟,意識到掉下去的應該是小偷兒,就打電話報了警。民警趕到現場后叫來救護車將李某送至醫院。經診斷,李某身體多處骨折。民警還當場查獲了被盜的4000元現金。山城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審理過程中,對被告人李某入戶盜竊是既遂還是未遂,形成了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入戶盜竊屬特殊的盜竊類型,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入戶盜竊行為,不論其最終是否占有他人財物,也不論其非法占有財物數額的大小,均視為盜竊罪既遂。第二種意見認為,入戶盜竊雖為盜竊罪的特殊類型,仍應以有效控制所盜財物為既遂標準。本案被告人李某盜竊后逃跑時,不慎摔落樓下致身體多處骨折無法行動,未能有效實際控制所盜財物,其犯罪行為屬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故應認定為未遂。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李某入戶竊財后試圖通過陽臺逃跑,但不慎從四樓摔落,致身體多處骨折被當場抓獲,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李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之規定,以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滬律網提示:盜竊罪屬于取得型犯罪,因此盜竊罪的既遂標準是取得并控制了財物,即行為人將財物置于自己實際控制的范圍之內,排除他人的支配可能性,更深一步地講,取得控制的狀態要求達到了一種較為平穩的狀態。
《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雖然李某已經把錢塞進了褲兜,財物已經處于受自己支配的狀態,但是這種狀態并不穩定,李某不僅在逃跑時摔傷了,而且張先生也立馬報了警,李某當場被抓獲,即李某對財物的控制并沒有達到一種平穩的狀態,因此應當按照未遂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