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交通事中往往屬于受害的一方,但是在有些事故中,行人的原因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廣東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法前不久就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一位行人有期徒刑十個月。上海交通事故律師提醒到不僅駕駛交通工具的人員要遵守交通規則,行人也要遵守交通規則,行人在交通事故中也是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
通過事發時的監控視頻可以看到2017年5月27日晚上8時左右在中山火炬開發區中山六路的人行橫道線上,一名女子正闖紅燈過馬路,這時一輛摩托車向前行駛,撞倒了這名女子,摩托車司機和乘客也滑倒在地。從另一個角度的監控錄像看到這名女子在闖紅燈時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機,當她看到摩托車駛來時竟然試圖加速躲過,但最終還是導致了事故發生。事故造成摩托車乘客張某受傷送院搶救無效死亡,而肇事行人胡某也受傷并被送院救治。經法院審理行人胡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同時胡某在審判階段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20萬元。溫文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表示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行人違反交通法規引發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沒有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橫過馬路,而且在這個過程中一直使用手機,是引發本次事故的一個主要原因。
滬律網提示:能夠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包括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因此行人也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與使用交通工具的一方承擔共同的法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表示:從上述司法解釋中,我們可以看出,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以成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在本案中,行人的過錯是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行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并且導致了一死一傷,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