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遵義縣的周某沒有想到,他的一些玩笑動作和語言竟讓鄰居猝死。雖然最終免于牢獄之災,但也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價,經調解,周某最終賠償死者家屬6萬元。上海刑事辯護律師針對本案指出,周某對鄰居的死,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因此不構成犯罪,但是鄰居的死和周某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周某還是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據了解,周某和同齡的茍某(男)系鄰居,去年2月6日早上,兩人在住地附近的小賣部門口相遇。在小賣部買東西時,兩人開起了玩笑,嬉笑不斷,還相互進行推搡。其間,茍某突然變了臉色,之后一頭栽倒在地。見此狀況,周某還以為茍某也在開玩笑,讓他“不要裝”。但見倒在地上的茍某始終一動不動,周某這才意識到情況不妙,蹲下一看:茍某面色發紫,且氣若游絲。此時,受到驚嚇的周某沒有想到呼救,而是逃回了家中。之后,小賣部老板急忙叫來茍某的家人。但為時已晚,茍某已經沒有了呼吸。然而,當家屬了解到茍某死前曾和周某開玩笑戲耍后,找到周某理論。周某卻態度強硬,于是茍某的家屬便報了警。警方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后,征得家屬同意,進行了尸檢。半個月后,尸檢結果顯示:茍某因冠心病致循環呼吸衰竭死亡。結合調查掌握的案情,遵義縣警方以周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將之抓捕。警方認為,作為鄰居,周某應該知道茍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況下,周某還與之推搡戲耍,致其病發死亡,而且眼見茍某發病倒地,周某逃離,有見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應承擔刑事責任。不過,警方向遵義縣檢察院提請對周某逮捕時遭遇卡殼。遵義縣檢察院審查認為,周、茍二人雖為鄰居,但周某并不知道茍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嚴重性,周某的戲耍推搡行為不足以導致茍某死亡,而受開玩笑刺激導致茍某死亡的誘因僅為5%~10%。因此,檢方認為,周某的行為不足以構成犯罪,決定不予追究刑責,周某對此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鑒于死者家屬并不想打官司,經公、檢兩家多次調解,最近,雙方終于達成了由周某賠償死者家屬6萬元的協議。專業律師認為,周某的主要過錯在于:眼見茍某倒地且面色發紫、氣若游絲而不及時施救。盡管周某并不知曉茍某有冠心病,但是見到危難應該救助而沒有救助,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如果周某明知道茍某有冠心病還推搡、開玩笑刺激,那么他就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了。
上海刑事辯護律師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的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而本案中周某對茍某的冠心病沒有知情的可能,因此對于茍某的猝死不存在刑法上的過失,因此周某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滬律網提示:要構成犯罪,行為人的行為和結果之間不僅要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還要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需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綜合進行考慮,如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就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