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祁門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非法儲存爆炸物案,以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被告人魯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對于危險的爆炸物一定要嚴格管理、嚴格控制以及嚴重監管,避免對公眾安全造成隱患或者危險。
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的一天下午,祁門縣某公司施工人員在采石工地作業時,將未爆炸的乳化炸藥交付給工地現場負責人魯某,魯某則將該炸藥放置到工人所住宿舍的床鋪下,并未將該情況報告給該公司法人代表,也未報告至管理炸藥的主管部門。祁門縣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接警后查獲并扣押了該乳化炸藥,而該乳化炸藥混雜渣子等雜物,后對該乳化炸藥混合物進行分揀計量,分揀出相對純凈的乳化炸藥共計5973.8克。經國家民用爆破器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該乳化炸藥嫌疑物為硝銨類炸藥。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魯某違反國家對爆炸物品的管理規定,未經批準私自儲存爆炸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魯某在接公安機關電話后到公安派出所接受詢問時,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非法儲存爆炸物的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非法儲存爆炸物的數量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但魯某工地現場負責人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合法,其非法儲存爆炸物到案發時間不到7天,時間較短,也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認定不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同時,被告人魯某非法儲存爆炸物的數量較大,又不符合情節輕微的情形,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魯某被依法逮捕后撰寫認罪書,當庭認罪悔罪,確有悔罪表現,結合安徽省含山縣司法局對被告人魯某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被告人魯某具備社區矯正條件等情況,故對辯護人提出的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綜合情況,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刑事律師:被告人魯某沒有按照規定,將炸藥放置到工人所住宿舍的床鋪下,對其他工人的生命安全以及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隱患,并且工人宿舍屬于公眾場合,因此魯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儲存爆炸物罪。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滬律網提示:非法儲存爆炸物罪,是指行為人故意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的管理規定將爆炸物藏匿于某一地點。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因此該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