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明溪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起敲詐勒索案,被告人張某根因敲詐勒索他人財物被當庭判決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想過此路,留下買路財”的做法已經違背了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008年開始,被害人徐某志陸續向某公司購買山場、采伐林木。期間,被告人張某根向公司工作人員徐某偉打聽如何通過涉案山場向徐某志要點錢,得知山場不存在權屬糾紛,但有些地方的村民會以過橋費、過路費等名義向承包山場的人索要。2014年12月初,徐某志雇請的工人在采伐過程中被自稱是當地村民的三四個人阻攔。不久,徐某志便接到自稱是張某根的打來電話,稱山場存在糾紛,不能砍伐,要么低價轉讓要么給錢,否則木頭運不出去。徐某志因采伐遭阻攔,擔心無法在采伐期限內完工,便通過徐某偉將張某根約至飯店協商,張某根向徐某志提出若不將山場低價轉讓或者給其10萬元,山場的木頭將無法運出,徐某志未同意,雙方未談攏。期間,徐某志多次與張某根聯系減少索要的數額。最后,張某根同意收取5萬元,徐某志分兩次將5萬元轉到張某根賬戶,山場得以順利采伐。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根敲詐勒索他人財物5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張某根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張某根借山場來向徐某志索要所謂的過路費,其行為對徐某志的財產造成了侵害,并且數額達到了五萬元,張某根的行為已經可以被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應當依法對此進行審判和懲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滬律網指出:敲詐勒索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采用威脅、要挾或者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本案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威脅,雖然沒有對徐某志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但是對徐某志按期完成采伐工作造成了威脅,使得徐某志無奈之下支付了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