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因為和丈夫的感情不和而在吵架后回到娘家居住,因為丈夫也一直沒來看望自己,該女子便心生怨恨,帶著一瓶汽油回到自己家,將雜屋以及汽車點燃,導致房屋和汽車的損毀,但是這些財物是丈夫以及公公婆婆所有的,因此該女子的行為被認定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處以了刑罰。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即使是損毀家人的財產,也是屬于損害他人財物,情形嚴重的,仍然要讓其承擔刑事責任。
賀某某與楊某系夫妻關系,兩人因感情不合,賀某某一直居住在娘家。2019年9月7日,賀某某為報復楊某,在沅江市新灣鎮購買了一瓶汽油,回到娘家后把汽油灌入一個500毫升的礦泉水瓶中。隨后,賀某某來到楊某家中,趁其婆婆張某不在,將汽油倒在停靠于雜屋間的海馬牌轎車上,并用打火機點燃汽油,熊熊大火將汽車及雜屋間屋頂和門窗燒毀。后經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賀某某診斷為抑郁癥(緩解期),實施危害行為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沅江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燒毀的雜屋及汽車系賀某某和楊某結婚之前賀某某公公婆婆及楊某的財產,賀某某雖然對這些財產有居住權和使用權,但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而轉變成共同財產。案發后,被告人賀某某賠償了被害人張某、楊某某及楊某的經濟損失共計2萬元,并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沅江法院認為,被告人賀某某以放火的方式燒毀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賀某某與楊某雖然是夫妻,和婆婆張某一起居住,對被燒毀的房屋及汽車有居住權和使用權,但因為是公公婆婆以及楊某的財產,賀某某不享有所有權,因此這些被燒毀的財產仍然是屬于他人的財物,故賀某某的行為還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滬律網提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只有在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因此數額是否較大或者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司法解釋對該界限進行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應當立案追訴:
①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②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③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