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長期遭到丈夫家暴。在一次被丈夫酒后的家暴中,女子用菜刀砍傷丈夫,造成丈夫失血過多死亡。案發后,不但女子的家人、朋友都為女子求情,連死者的父母也為女子求情,并出具書面的諒解書。
【案情】
女子小王與丈夫小朱是高中的同學,兩人在一次同學聚會中相遇,不久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結婚之初,兩人共同為了生活打拼,經營一家小公司。通過努力,公司的生意漸漸有了起色,兩人的生活越過越好。
可好景不長,小朱染上了賭博的惡習,不但輸光了多年經營的積蓄,而且變得嗜酒、暴躁。不知哪里聽來的傳言,小朱“得知”自己賭博輸錢是因為小王的生辰八字與自己的犯沖,把自己的好運氣給克掉了。從此開始,小朱一喝上酒就發酒瘋酒,經常找茬謾罵、毆打小王,并揚言要殺了小王。
無法忍受小朱對自己的虐待,小王曾2次向法院起訴要與小朱離婚,但均被法院以感情尚未破裂為由,駁回了起訴。
2019年3月某日,小朱賭博又輸了錢,回家后獨自一個人喝悶酒。小王下班回家后,小朱對小王謾罵、進而用手邊的板凳打小王的手部及頭部。小王一路逃到廚房,小朱仍緊追不放,被逼到角落里的小王順手操起刀架上的菜刀砍向小朱,菜刀砍在了小朱的左肩部,鮮血頓時流了出來。
被砍后,小朱一下就失去了“戰斗力”,他丟掉板凳,用右手捂住傷口,痛得哇哇直叫。然而,這時的小王已經殺紅了眼,完全顧不到小朱的哀嚎,繼續用刀砍向小朱的頭部和胸前,一陣瘋狂的砍殺之后,小朱當場倒在了血泊之中。
定下神來的小王用手推了推躺在地板上的小朱,可小朱一動不動,早已經死亡多時,嚇小王的立即打110報警。
后經公安部門鑒定,小朱是被銳器致傷,流血過多休克死亡,醉酒是加速小朱死亡的死亡因素。
事發后,不但小王的家人、同事和朋友都為小王感到十分的可惜,小朱的父母也反感小朱、同情小王。明明錯的是小朱,他死有余辜,但小王卻要面臨嚴重的刑事處罰,大家都為小王喊冤,并向司法部門求情,希望對小王從輕處罰。小朱的父母也出具書面諒解書,對小王表示諒解。
【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是因家庭矛盾糾紛引起,王某是在被朱某謾罵、毆打過程中,持刀砍傷的朱某,朱某自身具有過錯,且醉酒也是其死亡的原因。另,王某有自首的情節,認罪態度較好,且朱某的家人也諒解了王某。
最終法院充分考慮了本案的情況,以小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分析】
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和特殊行,辯護律師接受本案后,為小王提出了四點辯護意見:
首先,辯護律師認為本案是因家庭矛盾糾紛引起的,被害人小朱自身存在過錯,小王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小。小朱長期有家暴的行為,經常在酒后辱罵、毆打小王。當天,小朱又在酒后持板凳追打小王,致使小王手部和頭部受傷,小王在被逼到角落后,才順手拿起刀砍傷小朱,她的犯罪行為是在遭受丈夫謾罵及毆打后情緒失控狀態下的激情犯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小。被害人小朱對案件結果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存在過錯。
其次、小朱醉酒是加速其死亡的因素。根據司法鑒定書可以看出,雖然小朱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流血過多,但醉酒是其加速死亡的因素,占到小朱死亡原因力的20%。因此,醉酒與小朱的死亡結果有一定因果關系。
再次、小王有自動投案,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認罪態度較好。案發后,小王主動撥打電話報警,并在原地等待警察,被抓后如實向公安部門陳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實,她的行為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最后、小王的行為得到了家人諒解,特別是小朱的父母也出具了書面諒解書,對小王表示諒解。這也體現了小朱對自己兒子家暴行為的否認,及對小王本人的同情。
本文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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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第9條
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