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的四川省眉山,發生了一件跳樓者砸中兩行人后均死亡的悲劇。被砸者家屬將跳樓者家屬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至今這起賠付款糾紛已經持續了五百多天,雙方也最終達成了一致協議。
去年6月1日,四川眉山侯某墜樓,砸中同住該小區,正在樓下遛彎的祖孫倆,三人均不幸身亡,之后被砸者的家屬將跳樓者侯某父母告上法庭,雙方在失去親人的傷痛中,截至2020年11月,已經持續了500多天的賠付款糾紛。 2019年3月15日法院一審判決侯某父母賠償金額共計152萬。今年7月8日,法院二審判決,認定侯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酌定其父母承擔70%的侵權責任,判決賠償金額為106萬。 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侯某父母名下的一套拆遷安置房及商鋪門面房歸小陳家人(被砸者家屬)所有。除此之外,侯某父母還須將22萬余元的土地補償款轉至小陳家人賬戶。
問題1:從刑法的理論看,跳樓者造成路人死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假設跳樓者在墜樓后沒有死亡)
律師指出:單從刑法的理論來講,這需要分三種情形來討論:第一種情形是跳樓者為意外墜樓,那么即便在跳樓后造成樓下的行人人身傷亡的,這一事件也應當被認定為意外事件,跳樓者不應當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第二種情形是如果跳樓者為故意跳樓,并且在跳樓時明知樓下有人活動,可以預見到在自己跳下去后砸中他人并導致其傷亡的可能性極大,那么此時就是間接的故意傷害罪,甚至是間接的故意殺人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三種情形是如果跳樓者在跳樓時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自己砸中他人的結果發生的,那么就屬于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鑒于本案中的侯某在墜樓后也已經死亡,就無須且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問題2:從民法的角度看,侯某的父母為什么要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在第1254條對高空拋物致人和財產損害的行為進行了規則,但是像本案中的情形,侯某跳樓造成祖孫兩人身亡,并不屬于“高空拋物”,侯某的父母之所以要承擔賠償責任,是因為侯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依據《民法典》第1188條第1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侯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對于侯某跳樓并砸死兩名被害者的行為應當負有責任,這種責任是指侯某父母沒有完全盡到監護的職責,從而造成這一場悲劇的發生。所以法院認定侯某父母應當承擔70%的侵權責任,是正確的。
問題3:這一事件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近些年來,跳樓者砸傷或砸死行人的事件一直是屢有耳聞,作為法律人,這類事件發生后的責任認定和賠償問題固然是值得討論的法律問題,正如上面的從刑法和民法兩個層面進行分析和討論。但是,我們仍然應當更關注這一事件本身,如今不只是跳樓,其他的自殺案件也不斷增加,這與當前社會下人們壓力過大是離不開的。我們在分析法律問題的同時,也應當思考生命的價值,生命只有一次,如何從根源防范這類事件的發生,才是我們最終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