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讓好友乘坐自己的車,后因為司機的緣故發生了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乘客死亡,那么讓乘客“好意同乘”的司機是否還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法典》在實施后,上海崇明法院就審理了首例“好意同乘”案。
2020年6月的一天,黃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載著徐某、湯某、沈某等六人時,與楊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湯某及其他三人受傷,而沈某、徐某當日死亡。事發后,經交警大隊認定,黃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楊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湯某、徐某等人無責。楊某在事故發生期間,已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和商業險。徐某的兒子徐某某認為,兩駕駛員的過錯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給家庭造成了巨大損失及精神創傷,遂將黃某、楊某、保險公司訴至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84萬余元,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交強險及商業險以外的損失按照責任比例由黃某、楊某承擔。在庭審中,雙方對于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被告黃某的行為是否有“好意同乘”情節存在爭議?!拔覀冋J為乘車人也應當承擔一定責任,因為存在好意搭乘的情形?!秉S某的訴訟代理人表示。而原告則并不認同:“我方認為不構成好意同乘,是普通的情誼行為。”徐某某訴訟代理人表示,被告黃某承擔主要責任,有重大過失,不應當減輕其責任,死者作為乘坐人是無責任的。法庭最后,各方當事人同意調解,法院將在庭后組織調解。調解不成,合議庭將在評議后作出判決。
問題1:什么是“好意同乘”?《民法典》是如何規定“好意同乘”的?
律師表示:“好意同乘”是指經過機動車駕駛人同意,無償允許乘客搭乘機動車的行為,好意同乘是機動車的駕駛人的一種施惠的行為,而且同乘行為必須為無償,因為如果是有償的同乘行為的話,那么駕駛人和乘客之間就是構成客運合同的關系?!睹穹ǖ洹吩?217條新增了關于“好意同乘”的規定,其為“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民法典》的這條新規定是針對“好意同乘”下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問題2:如何看待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針對“好意同乘”的爭議?
律師指出:在本案中,原告一方認為被告的行為是不構成“好意同乘”的,只是一般的情誼行為,而且被告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是存在著重大過失的,被告一方則認為是構成好意同乘的,因此應當相應地減輕己方的賠償責任。
問題3:那么,被告黃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好意同乘”呢?
律師認為:從法律上看,“好意同乘”既要求同乘的行為是無償的,而且機動車駕駛人必須是基于實現自己的目的或其和乘客的同一目的而行駛,不能基于專為乘客運送的目的。如果根據相關的證據,黃某能夠證明的,那么其行為確實能構成“好意同乘”,但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好意同乘”,也不代表這同乘的乘客就需要自愿承擔一切的風險,像本案中的黃某因其原因發生交通事故,仍然需要對徐某的死亡承擔責任,“好意同乘”的行為只是一個可以減輕賠償責任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