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故意隱瞞自己已經離婚的事實,多次以拍攝的女友的私密照片被自己老婆發現為由,要求女友給自己轉錢,還多次以各種理由借錢,共計有百余萬元,而且該男子還不滿足,在女友的家人報警后,男子還起意綁架女友的父親,最終天網恢恢,該男子被判數罪并罰,被判了17年有期徒刑。
孫某與李某在2007年就相識,兩人各自婚娶后就不再聯系。直到2016年6月,婚姻不順的孫某隱瞞離婚事實再次和李某走到一起,在賓館拍攝了私密照片,開始了長期的頻繁往來。同年11月,孫某以手機內的裸照被老婆發現為由,稱離婚要付分手費,否則裸照將被其老婆發到網上,向李某索要10萬元,李某被迫轉錢給孫某。此后的近三年時間,孫某又多次以工程需要、酒駕被抓、打人被抓等虛假理由向李某借錢,李某共計向孫某轉賬百余萬元。2019年4月,不堪重負的李某多次拒絕了孫某的借款要求。孫某干脆直接將裸照發給了李某的母親和丈夫進行威脅,李某的母親收到裸照后直接報警。2019年7月,孫某起意綁架李某的父親,隨后孫某在網上多次發布信息自稱是領導的司機,想將領導綁架了勒索錢,參與者每人可分50萬元現金,得到了四名同伙的積極響應。7月31日上午,孫某帶著先趕到襄陽的三名同伙進行踩點,中午時分一名同伙退出,晚上9時,孫某三人在計劃地點蹲守李某父親失敗,返回賓館后被抓。8月1日凌晨2時,另一名同伙在趕往襄陽的火車上被抓獲。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手段,虛構事實,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威脅方法,強行索取被害人財物,數額巨大;伙同三人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綁架罪,應數罪并罰。遂判決孫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8萬元。參與綁架的其他三名被告人均構成綁架罪,分別被判處一年七個月、一年八個月、一年九個月的有期徒刑。
問題1:如何看待本案中孫某以私密照片為要挾,要求李某轉賬的行為?
律師指出:孫某故意隱瞞自己已經離婚的事實,在和李某成為情侶后,拍下李某的私密照片,還以照片被自己所謂的老婆發現為由,要求李某轉賬,其行為基于《刑法》第266條和第274條規定,既構成詐騙罪,又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一方面孫某虛構事實,讓李某產生了錯誤的認識,而讓李某轉錢;另一方面孫某雖然是虛構照片被自己的老婆發現,但實際上也是在用照片在對李某進行敲詐勒索。
問題2:如何看待孫某在借錢未果后,將李某的裸照發給李某的家人進行威脅的行為?
律師表示:在這一行為中,孫某沒有采用虛構事實和詐騙的行為,而是直接對李某及其家人進行威脅,從而獲取財物,那么在此時孫某是構成了《刑法》第274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
問題3:本案中孫某在實施綁架這一犯罪行為上是綁架罪未遂嗎?
律師解釋到:本案中孫某及其同伙構成綁架罪,但不是未遂,而是犯罪預備?;凇缎谭ā返?2條的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本案中,孫某及其同伙雖然準備綁架李某的父親,但是在計劃地點蹲守李某父親失敗后就被抓獲,此時孫某及其同伙還沒有著實事實綁架的犯罪行為,此時因孫某及其同伙意志以外的因素沒能繼續實施綁架的犯罪行為,其應當是構成綁架罪的犯罪預備,在綁架罪上應當比照綁架罪的既遂標準,對孫某及其同伙進行從輕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