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經常因為矛盾而吵架,妻子在一次吵架后表示要和丈夫離婚,并且還表示自己不會撫養兒子,原本只是氣話,卻不想丈夫當了真,于是偷偷地聯系了自己的同事,將親生兒子以兩萬元的價格給賣掉了。上海刑事律師對此指出,本案中男方即使是出賣自己的親生兒子,也是構成拐賣兒童罪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辛某因為和妻子田某關系不和,時常吵架。在一次吵架時,田某一時氣憤表示要同辛某離婚,并聲稱離婚后不要孩子。辛某信以為真,考慮到自己經濟困難,難以撫養孩子,遂產生將其子賣與他人的念頭。此后,他找到曾經的同事曹某,稱其鄰居有一私生子,因無法落戶且無力撫養,想將該嬰兒送給別人撫養,但要求收養方付撫養費。曹某認為有利可圖,遂答應幫忙尋找買家,后經聯系找到一對結婚多年未曾生育的苗某夫妻。隨后,辛某對妻子謊稱抱孩子回老家看看,于次日上午將其8個月大的兒子從家中抱出后,經曹某之手,以2萬元的價格將其賣給了苗某夫婦。辛某、曹某分別得贓款1.1萬元、9千元。隨后辛某離家外出游玩,將賣子所得揮霍殆盡。數日不見兒子的田某感覺事情不對頭,向辛某索要孩子。此時,辛某也已產生后悔之意,遂向妻子提供了曹某的信息,讓其找曹某要孩子。至此,田某才得知自己的兒子竟被丈夫賣了!苗某夫婦得知真相后同意歸還孩子,但要求其返還先前所付的2萬元錢。田某無力支付此費用,于是和曹某一起到公安機關報案。隨后,辛某投案,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苗某夫婦將男嬰交還給母親田某。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辛某、曹某以出賣為目的而販賣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兩被告人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實施,均系自首,同時鑒于被拐賣兒童及時被找回,沒有造成嚴重后果;被告人曹某積極退贓,依法可對兩被告人減輕處罰。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辛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曹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上海刑事律師指出:在本案中,雖然辛某是將自己的兒子給賣掉,而且其收錢的名義為收一定的撫養費,但是辛某的行為仍然是構成拐賣兒童罪,因為辛某從田某處將兒子抱走,也可以認定為是“拐賣”中的“拐”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滬律網提示:拐賣兒童罪中的兒童是一個泛指的概念,并不是單單指別人家的兒童,就算是行為人自己的親生子女,在其他家庭成員不知的情況下,將親生子女賣給他人,也是會構成拐賣兒童罪的。